沈阳男子热恋时送女友20多万 分手后没能要回

09.12.2017  14:04

  男青年王某与韩姓姑娘(以下称小韩)恋爱期间,相继送给小韩20余万元。没想到,相处仅一年多,二人便分手了。王某起诉小韩索要20余万元,最终没能追要回来。这是为什么呢?12月8日,皇姑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给出答案。

   热恋时给女友20多万

  2014年4月,王某与小韩相识开始联系。经过两年的接触交往,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二人相处特别甜蜜,王某经常以给女友发送“生日快乐”、“买好吃的”、“祝你永远幸福”、“买化妆品”、“拿去买衣服”等理由给女友转账汇款。万万没想到,二人相处一年后分手了。

  热恋的一年间,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相继给小韩转账了19万多元,还给小韩现金1万元。分手后,王某认为自己给小韩的钱财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为二人最终没有结婚,所以小韩应返还钱款,遂向小韩索要。在遭到拒绝后,王某将小韩起诉到了皇姑区人民法院。

   分手后打官司没能要回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男方给付女方20余万元是否属于婚约财产,女方应否返还。法院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根据民俗,男女结婚前一般会先订立婚约,婚约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作为彩礼,这是订立婚约的基本形式。由于该案双方当事人并未正式订婚,男方给付女方金钱的方式系分多次转账汇款,且其转账行为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并附有“生日快乐”、“买好吃的”、“祝你永远幸福”、“买化妆品”、“拿去买衣服”等明确意思表示,所以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为恋爱期间的赠与。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现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男方既不享有法定撤销权亦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起诉。

   为表爱意赠与要分清情况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交往过程中,如果发生经济来往,对于大额财物,特别是钱款,最好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如果以现金方式给付的,应留存凭证(如收条、借条等),他日要求返还时可据此主张。

  第二,男女双方恋爱,男方为联络感情或表达爱意向女方赠与财物的,要分清是日常消费还是为了购房购车等大额支出,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主任记者 王 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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