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创新体制依法划定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监管职责

05.04.2016  13:38

  为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环境监管职责,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朝阳市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朝阳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并于3月22日起实施。该《规定》坚持“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对我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共39个单位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将有助于改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明的现状。具体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一岗双责”,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规定》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市、县(区)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为保障本《规定》的顺利实施,成立了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机制,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并进行考核。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遵照《党政干部领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进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