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网]初次生育夫妻无需提供婚育证明

03.07.2015  19:07

7月1日起,我省一系列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新举措正式开始施行。新举措之一即规定:户籍为辽宁本省的且属于初次生育的夫妻,取消婚育情况证明,实行个人声明。

除了初次生育夫妻不用再提供婚育证明外,按照新规,2012年以后,在我省进行了初次生育登记,且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夫妻进行生育登记时,也无需提供婚育证明。

生育手续办理的时限也得到放宽。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可在计划怀孕时进行生育登记或审批,也可在怀孕或生育后进行生育登记。不过,生育后进行登记的,须在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手续。

生育登记权限逐级下放。初次生育的,登记权限下放到村(居);符合相关规定的再生育审批,可直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办理。

对于户籍是外省、开具婚育证明困难的申请人,可进行个人声明;户籍为本省,居住、工作在省外,仍可根据需要开具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