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前妻分担“共同债务”男子诉求被法院驳回

23.05.2016  09:32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孙笑天)刘某某、冯某某原本是夫妻,2015年3月经法院审理判决离婚。但是,离婚后的刘某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冯某某承担共同债务。

  庭审中刘某某表示,他与前妻离婚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沈河区药王庙路一处房屋,但对于1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没进行处理,所以诉至法院,要求冯某某承担共同债务,给付自己5000元。

  冯某某不同意,并称刘某某说谎,离婚时自己没分到一平方米的房子,也没分到一个电视。当时考虑到孩子,为了与刘某某尽快解除婚姻,自己才让了一步,只要了用自己工龄买房的折价费。而刘某某所说的债务根本不存在,冯某某表示,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借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分也不同意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某主张崔某某2013年5月22日从卡里取了1万元借给自己,用于购买产权房,自己在2015年3月31日还款,崔某某出具了收条。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提供的崔某某取款凭证,仅能证明崔某某取款过程,不能证明取款用途,即证据的关联性不够。在法院审理刘某某、冯某某离婚案件一审、二审期间,刘某某也都未提出借款一事。

  在双方离婚后,刘某某以崔某某出具的收条来主张冯某某分担借款,证据不足,故一审法院对刘某某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后,刘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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