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手打司机致车辆失控俩男子获刑

12.11.2017  12:12
  屠某搭乘出租车,途中因行驶目的地发生争吵,动手击打、扯拽司机,导致出租车失控与路边其他三辆车相撞;

  王某乘坐公交车,途中因为车费问题与司机发生矛盾,动手击打司机头部,致使公交车与同向行驶的两辆车相撞。

  两人均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

  案例1:击打出租车司机致连撞3车

  沈阳29岁男子屠某,中专文化,无职业。2016年1月27日,屠某与赵某搭乘曹某驾驶的出租车。赵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屠某坐在后排。

  途中,因行驶目的地一事,屠某与曹某产生矛盾,对曹某击打、扯拽,致使曹某头面部受伤,且导致出租车失控,与路边停靠的三辆轿车相撞并致其受损。赵某因面部与车前挡风玻璃相撞而受伤。

  经鉴定,车辆受损价值52219元;曹某右面部挫擦伤、右眼钝挫伤均为轻微伤。因曹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屠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期间发生拖车费300元。该案在审理中,屠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屠某对正在驾驶车辆的人员实施击打、扯拽等行为,导致车辆失控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人员受伤,危害车上人员及车辆、道路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屠某在案发后能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屠某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屠某予以从轻处罚。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2:击打公交车司机致连撞俩车

  2016年3月20日,沈阳61岁男子王某乘坐296路公交车,因车费问题与司机发生口角,当车行驶到南京街南十马路附近时,王某用拳头打司机的头部,造成车辆失控,与同向行驶的两辆轿车相撞,导致公交车和两辆轿车受损。

  经鉴定,受损车辆经济损失65209元。王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对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用拳头击打正在驾驶该车辆的司机头部,导致车辆失控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与同向行驶车辆相撞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王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王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且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王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得到对方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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