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暂行操作规程

14.04.2020  21:03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扶贫攻坚、精准资助工作部署,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高校毕业借款学生解决面临的经济困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通知要求,辽宁出台《辽宁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暂行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始实施。

  救助对象

    1.  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2.  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3.  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4.  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或者遭遇重大公共卫生疫情事件,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5.  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救助原则

  对于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或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必须给予救助,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对于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患有重大疾病借款学生,应优先给予救助,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对于经济收入特别低的借款学生可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可以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救助工作。

  职责分工

  辽宁省教育厅责成辽宁教育学院(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落实工作,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救助资金专账的设立,资金的归集、保管和统筹使用,组织县、市(区)资助管理部门开展受理还款救助申请,汇总全省还款救助申请材料和信息,并进行集中复审;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主要包括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级中心汇总报送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配合做好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专账的管理,以及还款救助资金的明细核算、资金划付和入账等相关工作。

  救助流程

  符合救助条件的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应向县级中心提出还款救助申请。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辽宁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将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省开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

  来源:辽宁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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