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疗纠纷将由医调委免费调解保险赔付

29.06.2015  13:20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张茉报道 沈阳市政府近日印发《沈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沈阳将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将作为第三方参与医疗责任赔偿,解决医疗纠纷中患者最关注的问题——能否及时得到赔付。

  医院花钱参保医责险不准提高收费

  办法称,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调解优先、调赔结合的原则。

  医疗责任保险的参保单位是医疗机构,参保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共同承担,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办法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保险经纪人及承保机构。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理赔部门,为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及时赔付。

  此前,省卫计委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要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

  有医疗纠纷找医调委调解不收费

  患方与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法规定,医调委依法建立具有调解中立、案件处理快捷等优势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由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保险资质的人员组成,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医调委依据医患双方共同意愿并申请医调委共同协商处理医疗纠纷,确定赔偿数额,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医调委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办法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调解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延长调解期限,但调解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