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年森林采伐限额发布
26.02.2016 12:34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要分解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省、市级均不得截留,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
批复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要不断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森林培育和采伐。对因保护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包括毛竹采伐限额)为27105.4万立方米。“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与“十二五”限额相比,减少了1701.8万立方米。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与“十一五”限额相比,增加了2289.9万立方米(其中,短轮伐期用材林采伐限额增加2283.9万立方米,占99.7%),增长9.2%。
“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比“十二五”采伐限额减幅较大的地区有:江西减少了722.4万立方米,湖南减少了691.6万立方米,广东减少了494万立方米,福建减少了376.7万立方米。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江苏、山东、河南、湖北、重庆、贵州等地的“十三五”采伐限额有所增加。其中,广西增加了779.1万立方米,四川增加了403.5万立方米,贵州增加了167.7万立方米。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26.02.2016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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