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钻进水厂 在景观池溺亡

24.02.2021  06:41

半夜钻进水厂 在景观池溺亡

家属索赔78万余元 法院判水厂无责

  陈(化名)深夜钻入某厂,在厂区内60厘米深的景观池内溺亡。陈某家属认为水厂监管不力,将水厂诉至法院,申请78万余元赔偿。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水厂无责,驳回陈某家属索赔诉讼请求。

  2019年8月31日零时12分,陈某从厂区大门缝隙进入,倒入院内养鱼景观池内,当时水深60厘米,陈某不幸溺亡。陈某家属认为,受害人从大门进入被告厂区内,尸体直至下午5时才被发现,历时长达17个小时。厂区大门夜间无人值班看守,大门伸缩门存在防护漏洞,院内水池边缘低矮周围没设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景观池附近没有有效监控摄像设施等情况,使得受害人得以进入院内,同时由于被告单位的安保工作不到位,导致了陈某的死亡,并且死亡后没有得到及时被发现,请求判令厂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8万余元。

  被告方表示,厂区为水源重地,严禁外来人员入内,对外不开放,不属于公共场所,而且有门岗,设有“水源重地,严禁入内”的公安警示标志,白天夜间都有门禁。而陈某在深夜趁安保人员不备,逃脱监管,从电动道闸门底部缝隙偷偷钻入被告厂区。此种做法违规,而且极不合乎情理。平时员工在附近活动或观赏鱼类根本没有落水的危险,因此根本没有安装护栏、设置警示标志或安装摄像头的必要。而且厂区不对外开放,水厂不应当对陈某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厂作为生产企业,并非是公共娱乐场所,其厂区范围内属于专属的封闭区域,未经其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入内。死者陈某半夜趁门卫不备私自进入厂区,其责任不在某厂,而在于其自身。陈某患有精神疾病,其子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陈某家属赔偿主张无法律依据,驳回陈某家属诉讼请求。

  2021年1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海涛) 作者:崔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