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的,可否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29.01.2015  14:5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的,如果其为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或者其被同样为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100%直接或间接拥有(不含通过不属于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的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居民企业间接持有股份的情形),且该股息是来自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的所得,可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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