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省直事业单位重新办理社会保险费 缴费登记的公告
17.07.2017 14:50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辽政明电〔2017〕6号)要求,省政府决定,由地税机关统一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原在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有事业单位,自2017年8月1日起,归口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负责征收。请相关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7月31日止,携带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相关资料,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二楼社会保险费征收局缴费服务厅,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责成专人办理有关事项,确保工作衔接顺畅。
缴费登记所需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二楼领取,或登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 www.lnsds.gov.cn )自行下载。各单位填写《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后,携带以下资料办理缴费登记(办公地址在沈阳市以外的单位,可采用邮寄方式办理):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批准证件复印件;
2、社保登记证或社保登记表复印件;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事业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
咨询电话:024-23291027。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
2017年7月14日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17.07.2017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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