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隐瞒“凶宅”信息 买主起诉退房

04.08.2016  11:07

  小两口通过中介在沈阳买下一套二手房,可装修时听邻居无意间提到,曾有人在这间房子里跳楼自杀。

  买房子时,没人告诉小两口这房子出过事,他们将卖主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定卖主有欺诈手段,返还购房款等。

  装修时得知二手房曾有人跳楼

  去年四月,王强(化名)和妻子通过房屋中介,买下了沈阳市浑南区的一套二手房。该房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总价款60.6万元。他们和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强支付定金1万元,购房首付款23.6万元以及中介费9000元。

  合同签订完、房证下来后,王强开始装修房子。可从邻居处听说曾有人在房子里跳楼自杀,卖主证实“发生过孩子跳楼自杀的事件”。

  王强看来,这是“凶宅”,他找到卖主和中介协商退房。中介表示此前对跳楼事件并不知情,并同意积极配合双方协商退房。

  卖主:伤心事不愿意提起

  因协商退房未果,新房主王强和卖主上法庭互诉。卖主认为,他配合王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及契税变更手续,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请求法院判令王强一次性给付剩余购房款36万元及利息。

  反诉原告王强认为,卖主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该房屋内发生其亲属跳楼死亡的情况,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构成欺诈,要求卖主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装修费等。

  卖主辩称,签订购房合同前,王强多次到此房屋看过,“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而且并没有发生在家中,他看房时也没有问过。因为是伤心事,所以不愿意提起,不是恶意欺骗,如果有人问,我一定会如实说。”

  法院:卖主隐瞒事实撤销合同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事件,虽不构成对房屋使用功能的障碍,但从风俗习惯角度很难被人接受,且会造成房屋正常流通的障碍以及房屋价值的贬损。

  涉案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事件,对王强是否愿意购买以及在何种条件下购买有重大影响,卖主对此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即使卖主是基于不愿意提及伤心事,其情可以理解,但不能因此免除其应承担的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卖主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以欺诈手段,使王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浑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卖主一次性返还王强购房款24.6万元及利息,赔偿装修损失3820元;判令房屋中介一次性返还王强中介费9000元;而王强被判将该房屋腾退,交付给卖主。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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