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热量小于4000卡散煤将禁用

29.10.2015  18:53

  10月26日,省煤炭管理局出台《辽宁省商品煤质量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据介绍,我省出台《实施细则》,加强商品煤质量监管,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全省的用煤结构,第一步要恢复到原有的用煤质量,逐渐减少、直至取消草本泥质煤炭的使用。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全省限制使用灰分(Ad)≥16%、发热量(Qnet,ar)≤4000卡/克、全硫(St,d)≥1%的散煤,禁止进口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商品煤质量达不到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由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责令供煤单位和用煤单位停止销售或使用该质量的商品煤产品,并限期一个月内整改;确因生产、加工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一个月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应书面上报整改措施,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通过有关部门验证;整改期间,不得在辽宁省境内销售同等质量的商品煤;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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