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对系统行业作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15.05.2018  15:58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推进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树立风清气正的行业形象,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卫生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的通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行为。

  《通知》要求全省医务人员要大力弘扬“敬佑生命、大爱无疆、甘于奉献、救死扶伤”的职业精神,严格执行诚信廉洁行医“五项准则”, 以病人为中心,尊重患者,真诚沟通,保证门诊诊疗时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改善群众就医感受。同时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医德医风查房、服务承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行风建设长效机制。

  《通知》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严格遵守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不得有“在医疗活动中收取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在医药产品购销中账外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现金、购物券、物品;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支付的个人费用;本人及配偶、子女等亲属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邀请出资的吃请、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在医疗活动中收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或其他提成性质的费用”等行为。同时强度禁止在医疗卫生机构办公场所存放未开封的烟、酒、化妆品等与工作无关物品。

  《通知》明确指出对收受不正当利益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依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行业作风监管职责,要加大对机构内工作人员行业作风的教育和监督力度,在医疗机构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严肃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辖区内医疗机构行业作风明察暗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