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印发《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暂行规定》

21.11.2016  19:41

  为遏制全省民政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做到有规必循、有责必究,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以及民政部、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近日,四川省民政厅结合全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发了《四川省民政厅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在四川省民政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省民政厅对全省民政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对本行业有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落实了各级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对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主体责任和有关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相关负责人在接到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暂行规定》中还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绩效管理,每年省民政厅将与各市(州)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的比重,严格考核和奖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暂行规定》的印发,进一步完善了全省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