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干部职工外出请假及报备制度的通知

24.11.2015  13:05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厅干部职工的管理,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确保干部职工安全,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外出报批制度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批报备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厅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及报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干部职工外出实行分级请假制度

全厅所有干部职工在工作时间离开本单位驻地(单位所在城市,下同)外出调研、服务、培训、开会、休假等,均实行请假制度。

1.厅领导、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公因私离开单位驻地、出省、出境或休假,需提前通过电话或当面向厅主要领导请假。

2.厅领导、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因事不能参加全厅性会议和厅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党组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厅长专题会等,需提前通过电话或当面向厅主要领导请假。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还需向厅主管领导请假。

3. 厅直各单位其他班子成员、厅机关各部门副职因公因私离开本单位驻地、出省、出境或休假,需提前通过电话或当面向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

4.其他干部职工因公因私离开本单位驻地、出省、出境或休假,需提前通过电话或当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请假。

二、领导干部外出实行报备制度

1.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单位驻地参加会议、培训、学习等,以及休假和出境,请假后按报备程序,及时向分管厅领导和厅主要领导报备。本部门、本单位没有副职的,应注明具体工作联系人。

2.厅机关各部门副职、厅直各单位其他班子成员外出报备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制定制度并严格落实。

三、其他要求

1.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遇有行程调整,要及时补充报告。

2.本通知可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请尽快下载报备表模板,并按模板样式报送。

联系人:彭振宇

电  话:62181109

 

附件:外出报备单(模板)

 

 

辽宁省水利厅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