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省妇联出台《辽宁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0.10.2015  10:04
  日前,辽宁省公安厅、省妇联联合下发了《辽宁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告诫制度》),这是我省首个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政指导行为的具体规范,也使私事得到了公权力的保护。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基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职能的行政指导,是对施暴者采取建议和告知、劝诫等方式促使其停止家庭暴力行为的非强制性措施。《告诫制度》中所指的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教育、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告诫应当结合公安机关执法实际,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宜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在决定告诫之前,公安机关须依法查明加害方的基本违法事实,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

  《告诫制度》指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是公安机关、妇联组织的重要责任。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妇联组织要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整体合力,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积极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告诫制度》提出,公安机关接到“110”家庭暴力报案、报警求助或者举报后,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对于需要救治、庇护的被害人进行帮助。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建立涉嫌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包括《(家庭暴力)出警现场登记表》、《家庭暴力告诫书》、《家庭暴力回访登记表》、《家庭暴力回访情况写实记录》等。公安机关要将家庭暴力告诫书及档案信息录入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人口管理中的重点人口管理模块,将家庭暴力处置纳入业务培训、统计、考核体系,将处理家庭暴力工作作为基层派出所日常绩效考核内容。

  《告诫制度》强调,社区(村)妇联应接待家庭暴力投诉,建立《涉嫌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对家庭矛盾纠纷不激烈,没有报警的家庭暴力人员进行系统的跟踪调查了解,及时化解矛盾。对矛盾纠纷激烈,有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员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积极为家庭暴力家庭提供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建立健全维权工作网络,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指导工作,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