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女友和他人有染男子午夜撬门杀“情敌”

23.03.2016  16:08

  尚某因故意杀人犯罪,一审获刑十年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汤洋)男子尚某怀疑女友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情敌”起了杀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尚某因故意杀人犯罪,一审获刑十年,并赔偿“情敌”10万余元经济损失。

  2015年5月23日23时许,因怀疑女友和苏某有染,尚某携带撬棍、菜刀、“杀鼠剂”到沈阳市于洪区苏某的出租房门口,用撬棍将门撬开进入卧室,趁苏某熟睡之际,先用撬棍击打苏某头部,把苏某打落在地上。

  之后,尚某又用菜刀将苏某的头面部、颈部、胸腹、四肢等多处砍伤。苏某呼救,两名邻居听到后赶到现场,苏某从卧室里爬到走廊后,两名邻居将卧室门锁上后报警,民警在卧室里将尚某抓获。

  经鉴定,苏某头面颈、胸腹及四肢体表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右侧开放性血气胸鉴定为轻伤二级;失血性休克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5年10月末,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尚某表示愿意尽力对苏某进行补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尚某故意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一处重伤二级、两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查,苏某被尚某砍伤后向邻居呼救,住在隔壁的邻居听见呼救后赶到苏某的房间,见房门紧闭便用脚将房门踹开一个缝,有一把带血的菜刀从门缝中扔出来,紧接着苏某从门内爬出来,邻居将房门锁上报警,警察出警后将在屋内的尚某抓获。

  且尚某也供述其在听见门外有人的情况下,将菜刀扔出门外,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鉴于尚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尚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尚某赔偿苏某医疗费等共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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