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提醒是不是"友情提醒" 税务部门是否有申报提醒义务

18.09.2015  09:29

  税务机关在申报期内到底有没有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的义务?《全国纳税服务规范2.0版》中规定,“提醒服务应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为前提,具体事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从了解的情况看,很多省局尚未对这类提醒服务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近日,笔者所在税务机关接到一个单位纳税人办税人员的咨询,他所在的单位因逾期未申报被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罚款。他提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税务机关在申报期内特别是申报期快要结束时,是否应该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有无在申报期内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的义务?二是税务机关在要求纳税人限期补报的同时,一并给予了简易处罚,没有给纳税人改正的机会,即使纳税人在限期内改正,办理了补报手续,且是零申报,没有造成税款流失的后果,最终还是受到了处罚,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妥当?
  对于纳税人咨询的问题,笔者认为,纳税申报期限确定的依据首先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指各税种税法、暂行条例、征收办法),其次是结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有关期限顺延的规定,所确定的各税种纳税申报期限。一般每年末确定第二年各税种的申报缴款期限(一般每年确定一次,遇有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并通过各种方式通知纳税人(如在网上办税申报页面、办税服务厅公告等),纳税人应当按此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对于申报期内税务机关有无提醒义务,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但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都推出了提醒服务,其中包括在申报期内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的内容,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也改善了征纳关系。
  对于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公告2014年第14号,税务机关在责令纳税人限期补报的同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作出罚款100元的执法行为并无不当。
  但是,回过头来看,这件事情的确需要反思:税务机关在这件事的处理上真的没有瑕疵吗?税务机关在申报期内到底有没有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的义务?纳税人逾期申报后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限改期限内改正的,是否属于“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而可以免予处罚呢?
  对于税务机关在申报期内是否有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义务的问题,《全国纳税服务规范2.0版》中明确,“提醒服务应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为前提,具体事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从了解的情况看,很多省局尚未对这类提醒服务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从现在的工作情况看,虽然一些税务机关采取了通过短信平台按月发送申报提醒、重要提示等措施,但并没有覆盖到全部纳税人,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部分纳税人办税人员经常变化,没有及时在税务机关变更联系方式,导致无法收到信息;二是部分纳税人由于已经习惯在申报期限前期就早早办理申报事宜,收到短信后,觉得没有用处,甚至觉得是“垃圾短信”,有“扰民”的嫌疑,要求税务机关不再发送提醒。从下一步来看,笔者建议,省局应尽快出台有关提醒服务的规定,明确发送时间、频率、程序、内容审核等要求。提醒信息可通过外网、报纸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短信和办税服务厅等纳税人喜闻乐见的方式发送,以加大提醒服务的效果。
  关于对纳税人处以简易处罚的执法行为,纳税人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及时改正且为零申报,并未造成税款流失,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笔者认为这属于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与应用的范畴。根据《山东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对于上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应当只做限期改正,可以不进行处罚。同时笔者建议省级税务机关进一步细化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方便基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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