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指导意见规范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13.12.2017  15:43

  纠纷先进入人民法院的应当由法院进行诉讼辅导,引导当事人自主选择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并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分类处理。12月12日,从全省诉调对接规范化建设现场会上获悉,日前,省综治委、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诉调对接工作在制度和流程上进行了明确规范,进一步促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效运转。

  《指导意见》明确了参与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和使用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各级人民法院主导平台设置、流程管理、建立对接机制等基础性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各地健全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人民调解网络,积极培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并与各级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对接工作。

  在职责分工与程序衔接上,《指导意见》明确,当事人首先选择各级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具有纠纷调解化解职责的部门和组织调解纠纷的,应建立登记制度,履行相关程序,调解成功或撤回申请的,予以结案。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可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中途放弃调解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或向当事人下达不予受理裁定。不适宜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登记立案相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为全面加强保障和监督,《指导意见》明确,各级综治部门应当将诉调对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科学制定相关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开展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的考核指标。对不认真履行纠纷化解职责的,根据情节进行通报、约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