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为嫌疑人办取保候审索贿10万元

10.10.2016  15:41

  在办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过程中,沈阳一名民警却看到了“来钱”的机会。

  承诺为4名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他,先后向嫌疑人的家属索要好处费。一次不够,他还以各种困难理由,提高好处费标准。

  最终受贿105000元的他获刑三年。

  大学文化的董某今年41岁,在担任沈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警察期间,他却利用其办理宋某、魏某、周某、刘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职务便利,承诺为4人办理取保候审,于2015年11月17日向4人的父亲、母亲、前夫等4人分别索要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共计40000元。

  3天后,董某又以宋某在非法拘禁案中与被害人有肢体接触,情节较重,办取保候审难度大为由,再次单独索贿10000元。

  成功后,当天董某又以刘某有疑似“甲减”病,可以提前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单独向刘某的家属索贿15000元,并与其商议为了便于次日收取其他犯罪嫌疑人家属钱款时不被误解,同样由刘某家属给其15000元并承诺过后返还。

  接着,董某以办理取保候审好处费不够为由继续索贿。

  不过很快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此事,得知事情已败露,董某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27日退还部分款项。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董某累计受贿数额为人民币105000元。

  退款的当天,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将董某送至检察院接受询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从重处罚。

  一审认定被告人董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董某上诉理由是其系主动到检察院投案,应认定为自首。不过法院认为,董某系被纪检部门工作人员送至检察院接受询问,不符合主动投案的自首条件。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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