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消行政审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28.02.2017  15:05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刘桐实习生岳东辉)我省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

  凡是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准入门槛一律破除。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日前,省政府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本月起,《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行政审批

  取消无法定依据的

  审批、限制投资

  凡是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准入门槛一律破除。凡是限制民营企业、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各种壁垒一律拆除。

  《实施意见》中明确,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投资限制、技术性审查、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指定。

  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和预审咨询服务,将有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更好落实企业设立、变更、核名等办理时限及合规的简易注销企业程序。进一步清理精简资质资格许可。

  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审查、投资限制、资格认证、中介服务、行政收费一律取缔。着力对行政审批窗口服务质量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是涉及企业和投资者的审批事项快捷周到服务、审批流程、审批公示、审批时限、审批制度的高效执行及其效果等问题。

  -行政执法检查

  同一机关对同一企业检查

  每年不超一次

  我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做到合法行政,守住法律底线。凡是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章、文件一律清理、修改或废止。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实行联合检查。

  行政执法机关要细分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自由裁量指导规范。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要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做出重大行政处罚,要在15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凡是对企业进行的执法检查,必须制定计划、经过批准、公开公告,不准随意处罚。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涉企收费

  现有或已取消行政审批

  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每年核定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对实行清单制度收费的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度。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在中介服务收费上,除国家规定外,要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

  深入开展企业减负行动,组织开展涉企收费督查工作。落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成本、财务成本、用电用地要素成本、管理成本等各项政策措施,清理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招商引资服务

  招商引资后

  不得随意更改规划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不得随意改变依法做出的相关发展规划、行政许可、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

  因公益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变更的,要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反法规、不能落实或者越权的政策承诺。凡是政府作出的书面承诺,必须按期兑现。

  -责任追究

  破坏营商环境

  一律追责问责、严肃处理

  《实施意见》明确,凡是企业和群众对损害营商环境的举报投诉,要按照法定时限做出书面答复,法律没有规定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凡是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行为,一律追责问责、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违反、变通、规避《条例》等行为严格追责,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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