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助学生公示不能涉及隐私

13.01.2018  05:51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樊华)1月12日,记者了解到,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辽宁省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和认定程序。

  《意见》指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认定为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和享受临时教育救助两种。学校对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集中受理,对学生或家长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和校验,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困难类型和困难等级,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此外,《意见》要求学校制定合理的认定程序,原则上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意见》要求,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各市、各学校要根据要求,进一步明确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和认定程序,制定适合本地区、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全面落实各项资助政策,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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