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225个消费维权服务站 可当场举报

14.06.2016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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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经营者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汽车销售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6月1日起,《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很多行业的“霸王条款”将走向尽头。6月13日上午,由沈阳日报与沈阳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副局长李继红做客沈阳日报,围绕《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最新变化做以介绍,并通过热线电话与读者进行互动,就消费维权等问题一一作了解答。

本期嘉宾

沈阳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副局长  李继红

发生消费纠纷 可直接去维权站举报维权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便利的消费环境,沈阳市在全市建立首批225个消费维权服务站,服务站主要在社区、超市、商场等消费者消费的终端。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发生消费纠纷后可以就近联系消费维权服务站,服务站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法》和《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要求对投诉进行协商处理,对于一般类投诉,做到第一时间协商解决,如果消费者不满意或者复杂投诉,直接上报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干预处理。

维权站在收到投诉后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制度要求,及时与消费者进行有效沟通,做到消费者投诉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结果。工商部门会定期开展投诉成因分析,进行投诉溯源整改。对处理不及时、回复不及时、推诿责任的相关企业和商家,工商部门将在第一时间内进行严肃处理。

沈阳市探索成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将维权服务工作开进企业,最大特点就是拓宽消费纠纷和解的绿色通道,做到解决消费纠纷“不出门”,不仅可以提升消费纠纷的和解率,还将督促企业重视消费者的投诉,提升企业与消费者和解的意识。搭建起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全方位消费权益保护平台,是公共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举措。

经营者禁用 “拥有最终解释权”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强化自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也就是说,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不允许出现“经营者有最终解释权”字样,消费者可以凭借消费合同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