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疲劳全监控 6249台大货已卫星定位

10.04.2015  08:55

  核心提示

  大型货车管理和安全行驶问题一直受到普遍关注。由本报与沈阳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本期聚焦大型货车安全管理问题。现场热线不断,市民针对沈阳市目前有多少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什么样的路段允许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通行、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采用何种管理手段、大货通行扰民问题如何解决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提问,专家一一详细解答。

  本期嘉宾

  沈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货管科科长赵博

  10月底前大货卫星

  定位系统全安完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及《沈阳市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设备安装和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市交通局联合公安、安监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从事道路运输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和平台建设工作。沈阳市从事营运的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以及半挂牵引车必须于2015年10月底前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凡通过省运管局审核备案并在沈阳市具备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营商均可在沈阳市从事动态监管设备安装和平台建设工作;运营商应依据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辽宁省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履行工作职责和服务承诺;未通过交通部符合性审查和省运管局备案的运营商,严禁擅自在沈阳市从事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服务。2015年1月至8月末为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和使用的推广和实施阶段。各运输经营者应自主选择通过省局备案的运营商,为其营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自建(自有50台车以上的道路货运企业可以自建平台,且平台必须通过交通部符合性审查)或委托运营商建立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并向所属辖区运管部门备案。道路运输经营者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后,由辖区运管部门负责对办理营运手续的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对实时在线的车辆,予以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及年审。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12月31日后仍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大货将受罚

  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2015年年底前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营运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必须全部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道路运输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制度,保证车载设备完好和运营车辆实时在线。确保车辆动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实时更新。企业监控人员要对所属车辆运行线路进行实地考察,根据道路限速和实际路况合理设置车辆行驶速度限值,实现系统平台向驾驶员自动提醒,及时发现和纠正营运驾驶员违法行为,建立对驾驶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消除事故隐患。2015年12月31日前为过渡期,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在过渡期内暂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等行为,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采取三方配合模式规范大货运营

  本次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采用经营者搭建、运营商支持、运管部门管理的三方配合模式。辖区运管部门受理经营者办理的动态监控备案申请及相关要件,经核查,合格的办理备案登记;对安装车载设备的运输车辆通过监管平台进行在线审核,确认可以实现动态监控的车辆,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或进行年度审验。

  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经营者自建平台并通过交通部符合性审查及选取通过省运管局备案的运营商,应向辖区运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辖区运管部门备案后,按要求与运营商签订共同监控协议,同时,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的各项制度,并规范和细化操作环节;组织本企业车辆开展卫星定位安装工作,并保证企业监控系统正常使用。车辆数据接入后,企业可到辖区运管部门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及年审等相关手续。

  通过省运管局备案的卫星定位运营商拟在沈阳市从事安装及搭建平台的,可向市运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做出服务承诺;向市交通局科技处报备车载设备样品及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证明材料;对提出申请并报备材料的运营商由运管处向经营者进行公示;按要求向运管部门和受委托的运输企业提供车辆动态信息,做好车辆监控服务,上报各类统计数据,接受行业管理。

  无《道路运输证

  实施运营的大货最高罚10万

  《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货运的车辆必须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营运。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车型和综合技术条件承运货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持无效《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持无效《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货运场(站)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除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运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无《道路运输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杜梦雅文并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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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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