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撞伤人 单位赔偿后向他追偿货损及药费

28.04.2017  07:52

  沈阳一名司机驾车外出运货途中撞伤他人,被认定担全责。单位认为司机应该承担货物的损失等其他费用,起诉了司机。4月2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包括这起在内的6起典型劳动争议案件。

  司机超速出车祸撞伤人

  马某是沈阳某运输公司的货车司机。2013年5月1日,马某驾车为客户运送货料,途经河堤路与洪某驾驶车辆相撞,马某、洪某及乘坐洪某车的乘客曲某受伤,洪某车辆被撞毁。

  交警认定马某存在超速行驶,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马某驾驶车辆进行维修,由保险公司承担维修费用。洪某、曲某治疗费除去保险公司赔付外,剩余的742元由沈阳某运输公司赔偿。

  单位起诉司机索要赔偿

  马某单位认为引发交通事故是由于马某超速行驶造成的,遂起诉马某赔偿货物损失、租车费、违约金、医药费等15.5万余元。马某感觉有点冤,“当初入职时也没说因司机造成损失由司机承担,否则我就不会在这里工作了。另外,我是在执行职务时出的车祸,相关损失已经由保险公司赔付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但在交通事故中马某被交警认定负全部责任,即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对沈阳某运输公司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但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违约金及租车费这两项属于间接损失,其他诉求因证据不足,法院均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酌情认定马某承担30%责任,依法判决马某赔偿支付公司医药费223元。沈阳某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劳动者有重大过失应担责

  主审法官表示,对于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赔偿他人后,对劳动者是否享有追偿权,劳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侵权责任法》审议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此予以了说明。从说明内容来看,立法者还是倾向肯定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的,但是认为不同行业、工种和不同安全条件,其追偿权应有所不同。

  虽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追偿损失,但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具有权利义务上的非对等性,因此不应简单适用民法和侵权责任法,而应属于劳动法项下的劳动法律关系。

  通常情况下,应该综合考虑行业性质、损失发生的原因、职业风险的负担、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在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有赔偿责任,该种原则的确立更能体现劳动法律侧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宗旨。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王立军 实习生王星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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