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省司法厅关于推荐辽宁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20.09.2017  18:02
 

为贯彻落实《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中的作用,依据《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等有关规定,省环保厅会同省司法厅拟建立辽宁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的组成

        专家库人员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环境经济、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环境法等)等8个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家资格要求

入选辽宁省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二)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熟悉本专业领域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三)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

三、专家职责

      (一)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

(二)参加相关技术培训;

(三)承担省环保厅、省司法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推荐程序

(一)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采用单位、主管部门推荐方式。

(二)符合条件的专家填写《专家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学历、职称、成果、奖励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复印件,提交至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三)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申请表内容,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可靠。

(四)省环保厅会同省司法厅组织专家遴选工作,对单位和部门推荐的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专家经审定后,纳入辽宁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同时向社会公示。

(五)省环保厅会同省司法厅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人数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适时启动专家增补工作;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及时调整出库。

对我省已进入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的专家,省环保厅会同省司法厅采用函询的方式征求专家意见,对于有意向申请进入省级专家库的专家按照其在国家库内登记的专业领域采取直接登记方式列入省级专家库,对于申请其他领域的专家,需重新登记申报。

五、有关要求

(一)请于2017年9月25日前,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与应急处,同时将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发至联系人邮箱。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30号甲,邮编:110161

(二)委托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辽宁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联系方式

省环保厅 向伟   024-62788586   62788583(传真)

省司法厅 吕晖   024-31966123

接收申请材料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宁省司法厅

2017年9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