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凑钱买大货租猪场去盗油

15.06.2015  12:28

四个“合伙人”决定一起干点事儿。

四人每人拿出10万元的起步资金,买来了大货车、油罐,又以每年3万元租下了一处猪场,不过他们却不是干与猪场有关的工作。

“合伙人们”搭建了这条耗巨资的流水线,却打出一个“小洞”:专门盗取与猪场一墙之隔输油管道中的原油。

最终,所有跟着合伙人的团队成员均因此获刑,其中最严重的罪行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011年年底,44岁的河北人郭某提出加入另外三人的盗窃原油“团队”,四个人每人拿出10万元作为本钱,买来了大货车和油罐作为盗窃原油的运输工具。

2012年3月,四名“合伙人”在沟帮子北面8公里外的一个村子踩好点,又用假身份证在输油管道旁边20米左右的地方,以每年3万元钱的租金租用了一个猪场。

几人在此处轮流挖土,将阀门焊接在输油管道上,并把管道打通,此后自制了一辆由货车和油罐组成的“油罐车”,随后开进猪场,开始了疯狂盗窃原油的罪行。

通过这种方式,郭某等人先后盗窃原油9次,共计盗取原油180多吨。

尝到甜头后,四个合伙人各自琢磨自己的事,有人另起炉灶,又带了两拨儿人分别去偷油,“合伙人们”也开始分崩离析。

经过法院查实,这些“油耗子”分别在新民市小朱屯村盗取石油原油24吨,价值12万余元;在北镇市廖屯镇大祖村盗窃石油原油180吨,价值105万余元等。

而因为偷油人手不足,其中一名“油耗子”还把弟弟也拉了进来,负责开油罐车,开一次给3000元的薪酬。时间长了才知道开油罐车是去盗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国某、刘某、刘某某结伙采用破坏性手段盗取正在使用的输油管道内原油,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告人田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及财物,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昨日,本报记者从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国某、郭某、刘某、刘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4年、14年和8年。

被告人田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王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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