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伪造肇事现场 保险定损员获刑

29.10.2015  10:10

他是保险公司负责查勘肇事现场的定损员。

在一次拆穿伪造交通肇事现场后,因为没有证据,保险公司还是支付了3万余元赔偿金。

举报未成,他却意外得到了伪造现场人员的2000元“奖励”。

更没想到的是,从那之后,他竟然加入了伪造肇事现场的“队伍”,多次帮助他人骗取自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近日,多名被告因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被判刑。

揭发不成获“感谢费”

36岁的周正(化名)是一家保险公司沈阳皇姑支公司查勘定损员,经常出肇事现场。

2012年11月10日,周正接到了一个“险情”,肇事地点位于沈北新区大洋河路口,两辆车分别为辽AB××××黑色中华尊驰轿车、辽AB××××黑色帕萨特轿车。

周正怀疑现场为伪造,并将此情况上报省公司。但调查核实后,在无证据证明现场为伪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35880元。

其实,周正怀疑得没错,这就是一起彻头彻尾的“骗保”。

28岁的沈阳男子程林(化名)是沈阳某汽车修理厂的老板,曾因为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事发当天,正是他和别人预谋后,分别驾驶车辆伪造肇事现场。

虽然举报未成,但周正却意外获得程林的2000元“感谢费”,从那以后,两人竟然约定,程林再次骗取保险赔偿金时,由周正负责提供帮助。

跟骗子合伙演戏骗保

2013年3月至9月,程林在周正的帮助下,连续5次伪造交通肇事现场,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合计超5万元。

周正每次都能获得“回报”,少则3000元,多则近万元,甚至自己车的轮毂及车胎也被程林换成了全新的。

虽然每次被撞的车辆都是不同的,但负责肇事“出场”的都是那辆辽AB××××黑色中华尊驰轿车,出险的定损员也都是周正,这引起了保险公司的警觉。

很快,程林伙同周正及多名“群众演员”的把戏被揭穿。

多名被告获刑

原审法院认为,程林、周正均已构成诈骗罪及保险诈骗罪。判决后,程林提出了上诉,认为自己的行为过程及目的都是骗取保险,不应认定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两个罪名,原判量刑过重。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程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周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另外6名被告也分别获刑。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有啥区别?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保险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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