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法进口证明的商品 辽宁不得购进和销售

29.05.2015  09:37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条例》草案对进口商品的经营销售作出明确规定,无合法进口证明的商品,一律不得购进和销售。

  辽宁省是全国既有陆地边界又有海上边界的两个省级行政区域之一。近年来,依托省内口岸形成的国际贸易越来越活跃,大量进口商品进入消费市场,但走私现象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大量未经进口检疫的冻品、洋酒、食品等走私进境,危害市场和食品安全。2014年,全省共查获走私案件4596起,案值高达72.4亿元。

  《条例》草案规定,进口商品的经营者,进货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货证明等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购进国家规定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的,还应索要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检验检疫证单。对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不得购进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经营无合法进口商品的经营者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网络商品交易、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提供虚假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或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等服务。

  在商品流通领域查获经营大宗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将没收商品和已经销售商品货款,并处商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为经营大宗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提供储存、运输等服务的,有违法所得处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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