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20年她分得三房产两车

12.04.2016  11:15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汤洋)女子刘某和男友李某同居生活二十多年,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两人分手后,刘某起诉李某,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判决刘某名下的房产和车归其所有,此外,李某名下的三处房产和两辆机动车也归她所有。

   女子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

  1989年,刘某和男子李某经人介绍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当时,两人分别是沈阳两家工厂的职工。

  刘某说,她1992年搬到李某家中,和李某开始同居生活,一直到2013年底。李某下海经商后,她不仅协助李某管理公司,还照顾李某的家人,她在同居期间流产5次,一直没有子女。

  二人情断后,刘某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并分割二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的,刘某还出示了她和李某互发的短信等证据,证明她和李某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公司,李某家的有线电视等都是以她名义开办的,李某每月给她汇款,给员工发工资,支付双方父母生活费等。

  男方称她只是公司一名员工

  李某虽然承认刘某曾经流产,但否认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过,称刘某仅是他的情人和工作中的得力助手,二人并没有同居关系,他和另外一名女子生育两个孩子。

  李某还称,公司用的是他的科研成果,都是他自己在经营,刘某只是他公司的一名员工。他名下财产都是个人财产,刘某无权分割。而且,他欠有4000多万元的外债,负债大于资产。

  经查,李某1999年下海,先后在沈阳成立三家公司,自己为法定代表人,他和母亲为股东。此外,2008年,沈阳另一家科技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刘某,股东是李某的妹妹和母亲。李某名下登记有7套房产、一处门市还有两个车库、8辆机动车。刘某名下有一处门市、1辆机动车。

  女方分得两处房产、一处车库、两辆车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在给刘某发送的短信中以“爱人”、“媳妇”、“老婆”、“妻”等来称呼刘某,并以“老公”来自称自己,并在短信中使用“我们一起相伴奋斗了二十五年”等字眼。李某也承认刘某曾居住在其名下的房产内,且为其不止一次流产。结合证人证言来看,双方当事人以夫妻名义确已持续稳定生活多年。

  法院一审判李某名下的两处房产一处车库归刘某所有,李某名下的两辆机动车归刘某所有。

  宣判后,两人都不服,双双提出上诉。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分配。

  本案中,在双方同居期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刘某名下房产一套、机动车一辆,李某名下房产(包括车库在内)共十套、机动车八辆。双方所购置上述财产的收入来源于公司经营,李某基于其专业水平能力及职务优势,在公司经营方面的贡献确远大于刘某,但综合考虑刘某在家庭方面的贡献,以刘某占有少部分共同财产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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