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层网点按三层计税 3名税务员少征税53万

27.02.2017  14:03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沈诚)税务局三名工作人员,接受中介人员请托,将一层网点按三层进行计税,使国家少收税款53万余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孙某等三人均被判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期间,孙某、李某、张某是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二科工作人员。孙某是受理岗工作人员,负责对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基础信息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合格后进行录入发送到审核岗等。

  李某是审核岗工作人员,负责对基础信息等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核定房产交易价格等。

  张某是二次审核岗工作人员,负责对基础信息等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各项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确定计税的依据合理有效。

  孙某等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2016年6月22日负责办理卖方为段某、买方为郭某、邱某的二处房产,地址均为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5号,面积分别为442.15平方米和312.24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过程中,接受房产中介人员的请托,徇私情私利,在明知二处商业网点位于一层的情况下,却在录入、审核、二次审核房产情况信息过程中按照3层的基础信息录入审核,并按照三层的房屋基础信息核定计税价格,使得房产计税价格严重低于市场标准房参照价格,致使国家少征税款合计533267.66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事后,孙某收取中介人员好处费500元,李某收取好处费3000元,张某收取好处费10000元。

  2016年11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案发后,少征税款被全部追回。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孙某等三人一审被判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均被免予刑事处罚。

  -以案说法

  徇私舞弊不征

  少征税款罪

  仅适用税务人员

  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法律规定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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