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卫绊伤前锋 算故意伤害吗?

03.11.2016  14:40

  齐东和陈庆是两家自发性组织的足球队队员。2015年5月17日,在沈阳市皇姑区足球协会组织的沈阳城市足球联赛中,齐东、陈庆分别代表各自球队参加比赛。

  比赛中,齐东在带球突破时被陈庆在左后方绊倒,致齐东受伤。陈庆被裁判员出示黄牌,该场比赛中止。

  随后,齐东被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肩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囊完全断裂、关节盘碎裂。

  齐东认为陈庆是在身后故意恶意将他绊倒,违反足球比赛规则,造成自己受伤。请求法院判令陈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根据皇姑区足球协会规定,每个参加比赛的球队均应签署《2015沈阳市皇姑区足球协会足球赛事参与人人身伤害免责及文明参赛协议书》。

  根据协议书内容,每个参加比赛的球队均“保证参赛队员身体健康,适宜参加足球项目比赛,并已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自愿承担在比赛期间与参赛途中所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责任和后果”。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齐东、陈庆都是成年人,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明确的认识和合理的预见。

  根据足球场上的惩罚规则,陈庆的犯规动作属一般危险动作。齐东参与足球运动已有七、八年之久,也经常参加比赛,其对此类竞技体育的危险性已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齐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犯规存在恶意的情形,且二人在此次比赛前并不相识,也无过节。因此,在此次比赛中,齐东受伤虽系陈庆所为,但因陈庆行为并无过错,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一审驳回原告齐东的诉讼请求。

  新闻延伸

  球场和生活中的伤害有何区别?

  一审宣判后,齐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中,后卫的断球行为导致前锋受伤,是否构成侵权、球场上伤害又与生活中有何区别成了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众所周知,任何一项体育运动都具有一定危险性。足球比赛的对抗性必然存在冲撞、抢夺、扑救、冲击等基本运动行为,在强烈的对抗中发生人身损害也是难以避免的。

  从足球运动的特点看,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害性。在足球比赛中,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足球比赛的参与者无一例外的处于潜在危险之中,他们既是危险的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承担者。 所以在足球比赛中出现了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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