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落实特殊群体优惠政策需国地税合作

02.08.2016  10:35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笔者注意到,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需要国税和地税部门通力合作,才能解决。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对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规定类似。对雇佣这类人员的单位,所给税收优惠政策也与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规定大致相同。
  营改增后,有关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
  受理备案的机关变更。营改增前,由于扣减税费的第一顺序是营业税,地税机关是受理有关优惠政策备案的机关。营改增后,扣减税费的第一顺序变为增值税,受理备案的机关应变为国税机关。但由于5月1日前地税机关已对有些申请受理备案,需要两家相互沟通备案信息,才能避免纳税人作重复劳动。
  国地税如何协作做好依次扣减。现在,增值税与附加税费分属国税和地税管理,而上述优惠政策在操作时强调依次扣减,即必须按税种顺序扣减。由于营改增在年度中间开始实施,不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已经开始享受营业税扣减的优惠。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地税之间的协作不到位,上述人群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很难落实。
  为解决这些问题,笔者建议国地税要定期通报有关信息,并协同操作。当前,地税机关要将已经备案及今年已经扣减营业税的企业情况通报国税机关,国税部门要在地税已扣减营业税的基础上,在结存额度内扣减增值税。到年末,如仍有可扣减额度,分情况作如下处理:对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的纳税人,将可扣减额度通报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在国税机关通报的可扣减额度内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的企业,国税机关可先判断可扣减余额是否大于已扣减的增值税、营业税所产生的附加税费。如可扣减余额大,将可扣减附加税费的额度通报地税机关,余额在国税机关扣减企业所得税;如可扣减余额小,只需将可扣减余额通报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依次扣减附加税费。
  从长远来看,国地税应数据共享互通。上述方法毕竟效率低且易出错,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后修订“金三”系统时考虑国地税的信息共享及数据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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