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250万“君山”老板获刑12年

08.12.2015  11:08

  新闻回放

  截至2014年11月22日,根据本报掌握的情况,沈阳已经有16家投资公司老板跑路、失联,几家涉事公司老板均为河南籍,融资项目多在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11月29日,记者从警方核实,辽宁君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已经向派出所投案。

  首次报道题目:《昨日一担保公司老板投案本报探访:他融来的钱投给女儿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汤洋)君山投资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53人非法集资250万元。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因集资诈骗犯罪,获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高额利息为饵非法集资

  骗53人250万元

  2014年5月至同年6月期间,李某伙同姜某等人经预谋后,在沈阳市于洪区成立辽宁君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之后变更为辽宁君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河南省伊川县平等乡成立河伊川县天意仿古青铜器商贸有限公司。

  李某为辽宁君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指使女儿为伊川县天意仿古青铜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等人负责该公司账目管理。

  2014年6月至11月间,李某、姜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辽宁君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投资保证人,以给付高额利息为由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假称所募资金用于伊川县天意仿古青铜器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骗取钱财。2014年11月27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查,被骗者中数额最多的是24万元,数额最少的为1万元。董某等53人共计被骗取250万元。

  儿子死亡欠债20万

  他开投资公司挣钱

  李某曾是河南省伊川县姜沟村的村支书,还在村里经营一家塑料厂,但厂子的效益不好。2013,李某的儿子因交通肇事死亡,他欠下20万元债务。

  李某交代,2014年3月初,他发现伊川县人在外地开投资公司挣了很多钱,也想开投资公司挣钱,于是找到村民姜某,让姜某介绍人帮他开投资公司。

  姜某领李某来到沈阳,找到老乡张某,当时张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开了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他们研究后,决定将张某在于洪区的投资公司转让给李某,价格为280万元。

  随后,李某将伊川县天意仿古青铜器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给女儿后,开始用伊川县天意仿古青铜器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吸收存款。

  被认定集资诈骗

  获刑12年处罚金20万

  于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李某对其收取董某等人集资款250万余元没有异议,称自己没有占有集资款,集资款都用于河南省伊川县天意仿古青铜器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给客户的利息也不是高息,符合国家政策,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经查,李某为集资违法成立公司,并编造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投资款,且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河南省伊川县天意仿古青铜器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李某退赔被害人董某等人的损失。姜某已经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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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0万

  投资公司四名高管获刑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汤洋)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另一起投资公司案件的判决结果。包括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四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获刑。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四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给付高额利息为由,引诱客户购买该公司的“季季红、民惠通、稳盈宝”等理财产品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计320万元。

  2014年11月,公安机关将四人抓获。案发后,非法吸收的资金已全部返还。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四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共同犯罪。鉴于四人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张某等四人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另外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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