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7月1日起正式施行

16.04.2021  07:11

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公共场所吸烟最高罚500元

  为进一步提升大连城市文明程度,全面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历时3年制定而成的《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大连市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将全面禁止吸烟,对餐饮服务、住宿休息服务和公共娱乐三类特定场所允许设置室内吸烟室。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场所、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设施及其他人群聚集程度较高的场所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

  为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条例》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机关、民政、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权限。同时明确除以上部门之外,法律、法规对控制吸烟工作的执法权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均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构建了完备的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体系。

  《条例》赋予了单位和个人对吸烟行为的劝阻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权和投诉举报权;市营商便民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有关控制吸烟的咨询和投诉举报;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和诊疗服务。

  未成年人是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重点保护对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而对于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元罚款。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杨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