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局制定“双告知”通知书明确三方义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1.03.2016  19:53

近日,为促进政府各职能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先照后证”改革落地生根,鞍山市工商局牵头正式出台《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告知”通知书》。

通过该通知书,一是明确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告知义务。 在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各登记部门要尽到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目录内事项的,应当到相应的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义务。

二是明确申请者诚实守信义务。 申请者以书面按法定形式承诺,其将履行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义务

三是明确各监管部门的义务。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将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告知相应的监督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告知市场主体将其登记注册信息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询,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各部门“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另外,在省工商局信息化保障实现前,该局将通过其鞍山市红盾网站公布全市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每月发布一次,告知各级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供相关部门查询的信息,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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