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未再育女49周岁时可领5000元抚慰金

17.12.2015  10:14

   “失独”未再育女49周岁时可领5000元抚慰金

  沈阳市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布扶助工作实施意见,提出18项扶助政策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杜宝忠)因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残疾的沈阳特殊家庭,将得到政府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扶助。

  昨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78号),提出如果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亲生父母没有再生育的,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可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

  沈阳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结合实际提出18项扶助实施办法。

  啥条件?

  沈户籍、满49岁等

  共三个条件

  扶助对象要求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户籍为沈阳市;二是女方年满49周岁;三是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残疾等级达三级(含三级)以上。

  啥流程?

  本人申请

  居委会和街道初审

  扶助对象按照本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格初审,区、县(市)卫计局对扶助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审批,市卫计委备案的程序进行。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围。

  意见要求政府各部门在出台社会经济政策时,要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相衔接,并给予适当照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咋扶助

  “失独”扶助金

  提至400元/月

  实行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3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400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选择任意档次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优先安排养老照料

  对60周岁以上失能或部分失能的扶助对象,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失能发护理补贴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申请公租房优先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

  优先帮扶创业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免费开展培训,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政府贴息贷款等方面优先安排,帮扶其就业创业。

  无偿法律援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免除基本费用

  建立丧葬服务补贴制度,扶助对象死亡的,免除规定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子女残疾

  高中学费减免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实施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入读特殊教育学校和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教育阶段,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优先享受资助政策,并按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惠救助。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社会捐资专款专用

  倡导企业、社会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活动,所捐资金纳入市计生协“人口基金”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捐助

  重大节假日探视

  各乡镇(街)、社区(村)、各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系统,按照需求分类,并建立个人档案,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建立专业化服务社,组织开展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为主体的社会关怀和专业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

  “失独”发抚慰金

  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亲生父母(含合法收养独生子女的父母)没有再生育的,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可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

  免费心理咨询

  组建精神卫生心理危机干预队伍。依托市精神卫生心理援助热线,开展免费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

  收养子女优先

  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主动提供收养信息,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民政、公安部门帮助其办理收养、入户等手续。

  满60岁或纳入

  “三无”供养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符合农村“五保”或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条件的,分别纳入农村“五保”或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给予优先救助。

  给予医疗救助

  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帮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再生育费用纳入医保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

  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看病

  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康档案,优先安排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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