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大力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工程

09.06.2017  10:42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辽委发〔2016〕3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19号)精神,5月26日,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扶贫办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大力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 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工程的通知》(辽卫发〔2017〕59号),大力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各项政策及措施,深入推进全省健康扶贫工程。

  一是精准识别和核实,建立台账和系统管理。认真核实核准45个重点病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农村贫困人口的家庭、患病人员、患病病种等相关信息,健全和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制度,并纳入健康扶贫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

  二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经济负担。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新农合和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2017年各级政府对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45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80元。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补偿起付线。将肝癌、膀胱癌等12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农村贫困人口省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三是分类分批救治,实施“三个一批”行动。各市以市为单位,按照本地区制定的三年健康扶贫工作规划,明确每年脱贫人数及任务,组织对患有大病和长期慢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以及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根据患病情况,分别实施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等“三个一批”行动,并实行倾斜性精准支付政策:农村贫困人口门诊、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55%、80%;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最高支付比例继续保持在60%;患重大疾病限额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80%;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包括重大疾病)、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医疗救助。个人及其家庭负担仍有困难的,实施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将慢性病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按人头付费方式的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管理及补偿政策。要求建立健康扶贫保障机制,各市、县(市、区)要在2017年11月底前,实现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无缝”对接,实现“一站式”结算。动员社会力量救助,精准对接特殊困难家庭,减轻或免除个人费用负担。

  四是创新健康扶贫模式,发挥扶贫连带作用。鼓励各地学习借鉴全国及我省各地健康扶贫推进措施及做法,因地制宜创新健康扶贫形式和途径,推动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各地要将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与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和农村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五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的医疗救助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等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效能,同步推进脱贫。

  五是强化组织和考核,宣传正能量。将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作为健康扶贫工程重点内容,开展省市政府卫生与健康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省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17年11月对各地健康扶贫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地区和单位,严肃追责问责、约谈和通报批评。各地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健康扶贫工程及各项政策措施取得的积极进展和实际成效,深入报道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深入贫困地区为贫困群众解除病痛、维护健康的生动事迹,为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是精准统计相关信息,及时做好报送工作。实行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数据实时更新,建立健康扶贫工作进展月报告、45种重点疾病救治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各市及时报送本地区健康扶贫工作总结材料,切实做好健康扶贫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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