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莫名被辞退幼儿园赔她3.5万元

09.09.2015  14:35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闫尚报道 尚在哺乳期的幼儿园助教严女士突然接到单位送来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讨要说法没回复,要求赔偿没人理,严女士一气之下将幼儿园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幼儿园才道出辞退她的原因:“家长有录像证明她体罚幼儿。”

  近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幼儿园赔偿严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社会保险费共3.5万元。

  2014年4月,严女士收到沈阳市和平区南宁幼儿园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对此,严女士称感到莫名其妙:“2013年2月幼儿园突然通知已经怀孕的我回家,等待单位开新的幼儿园就可以上岗,但并不是辞退。”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幼儿园委托代理人提出在2013年1月,幼儿园曾召开教代会,中心议题为“小一班助教严某被家长录像投诉举报的处理”,会议决定解除严某聘用合同,但原告非会议参加人。同日,幼儿园作出《关于开除严某的决定》,载明“小一班助教严某带班时间玩手机、训斥、推搡幼儿的行为,经确认确实为其本人行为,此举严重违反幼儿园的劳动纪律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经集团班子会研究决定:给予严某开除处理,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辩称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1月14日解除,提供了控告信、会议记录、落款日期为2013年1月14日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但控告信无法认定真实性、严某非教代会参加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亦无严某签字,即上述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于2013年1月14日告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于庭审中关于不上班原因的陈述亦符合情理,同时,被告于2013年2月以后亦继续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并于2014年4月1日重新为原告出具解除时间为2014年4月1日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被告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说明。

  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4年4月1日,解除原因系被告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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