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商品房可用于棚改安置和公租房

19.05.2015  13:06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琦报道日前,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与住建厅共同下发了《关于优化我省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的通知》,其中要求各地多渠道筹措房源,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

  对此,省住建部门表示,我省前不久出台的“辽九条”房产新政已对上述内容作出解读。“辽九条”中明确,地方政府和建设部门要积极引导棚改户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拆迁安置用房,实行货币化安置。

  相关部门解释,我省住房供不应求的局面已经得到缓解,住宅用地的供需态势已经由需求的单边快速增长向供需双向回调过渡。同时,一些地区房地产市场存在结构性矛盾,比如大面积户型相对较多,而经济适用的小户型不足等问题,以及区域性供求矛盾,一些地区存量房较多,超出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需要分类管理、因地施策。

  省住建部门认为,货币化安置的核心内容涵盖两方面内容,首先各地要尽量减少集中新建安置用房,实行“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安置,另一方面就是推广棚改创新型货币化安置。

  这也就意味着,政府可与开发商协商,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采取组织棚改居民团购和政府购买等方式,用来解决棚改房、保障房、拆迁安置房。

  事实上,沈阳市在去年就曾举行过政府与开发企业的对接活动,商谈商品房用于棚改安置的相关事宜。此举无疑对于降低商品房库存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于回迁百姓而言,团购可享受到较大的价格优惠。

  此外,对于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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