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事引纠纷一司机一乘客分获刑

18.07.2017  11:43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报道一个因索要洗车费发生纠纷,将乘客打伤。一个因为车费问题,不顾车辆还在行驶就拳打司机头部,最终两人均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

  2016年9月11日晚,出租车司机陈某拉乘唐某等二人行驶到浑南附近时,因乘客呕吐,陈某向其索要洗车费用,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厮打起来。

  厮打中,陈某手持剪刀将唐某二人划伤。经鉴定,唐某左胸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手、左背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一乘客右手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鉴于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3月20日9时许,61岁男子王某乘坐296路公交车时,因车费问题与司机发生口角。

  当车行驶到南京街南十马路附近时,王某用拳头击打司机头部,造成车辆失控,与同向行驶的两辆轿车相撞,导致公交车以及轿车受损。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用拳头击打正在驾驶该车辆的司机头部,导致车辆失控并造成与同向行驶车辆相撞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鉴于王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且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两起案件都发生在司机和乘客之间,都是因为小事却罪至获刑。在此本报提醒市民,夏季天热容易上火,司乘双方在出行时应和气相处,互相多一些理解,切莫因一时之气造成严重后果,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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