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对部分困难家庭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

20.06.2020  07:02

  为减轻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医疗负担,充分体现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日前,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医疗保障局下发通知,决定在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耗材加成,实行医疗服务最高限价政策的同时,继续对在县区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部分困难家庭人员,实行部分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此次申请医疗费用减免的患者,范围包括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成员。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困难家庭人员在县区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收院内会诊费、肌肉注射费和一般物理降温费3项费用;诊察费医疗机构按实际执行标准的50%收取;CT、磁共振、彩色多普勒检查以及手术治疗等项目医疗机构按实际执行标准的80%收取。

  值得注意的是,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申请就医费用减免,须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明和特困人员证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申请就医费用减免,须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收到特别扶助金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王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