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立国企负责人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20.03.2015 19:55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山东省日前出台规定,建立省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等制度。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组织处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国资委日前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省管企业领导人任职,需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双方禁止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禁止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担任领导职务。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及工程、投资项目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在本企业、下属企业从事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的,也需要进行回避。回避双方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公务回避方面,山东省提出,省管企业不准与本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原则上不准与本企业领导人员其他亲属及关系密切的私人朋友直接开展业务活动和进行交易活动。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需按程序集体研究决定,相关领导人员应当回避。
山东省要求省管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就近亲属任职从业情况进行报告。新任职的任职后30天内,向企业党委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亲属在相关企业中任职从业情况。本人亲属有新进入所任职企业及所出资企业的,必须在60天内向企业党委进行报备;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对于违反回避规定,故意隐瞒亲属关系等行为,山东省将给予组织处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20.03.2015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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