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护美丽国土应尽快从法律层面确认环境权

23.04.2018  04:53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杨朝霞  

  今年4月22日是第49个世界地球日。今年地球日活动周主题为“珍惜自然资源 呵护美丽国土——讲好我们的地球故事”。

  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美国的蕾切尔·卡逊(Rachel Carson)就在《寂静的春天》中指出,公民免受农药污染侵害的权利应当成为一项基本人权,“如果说《权利法案》没有提到公民有权保证免受私人或公共机构散播致死毒药之危险的话,这仅仅是因为建国者们——尽管他们拥有过人的智慧和远见——无法预见到这样的问题。”民权斗士肯·萨罗-维瓦(Ken.saro-Wiwa)也主张:“环境是人的首要权利”。

  所谓环境权,是指当代和后代的自然人、法人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通风权、采光权、安宁权和景观权等。环境权是人类在面对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有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制度无法对享有良好环境品质的环境利益提供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提出的旨在享有和保护安全、舒适的环境条件的新型权利主张,具有权利生成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正如德国民法大师迪特尔·梅迪库斯所说:“许多破坏环境的行为就是因为没有赋予对方私法上的权利而变得猖獗。

  环境权是一项有别于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新型独立性权利,是直接以环境为权利对象、以享有良好环境品质为权利内容、以环境质量标准为权利边界的实体性权利。环境权不包括以自然资源为权利对象、以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为权利内容的资源权(如取水权、采矿权、狩猎权等)和以环境容量为权利对象、以排放污染物质为权利内容的排污权(如废水排污权、废气排污权等)等权利。

  法学家乔尔·范伯格所言:“拥有权利能够使我们‘像人一样地站立起来’与他人直接进行对视。并且在某种根本的方面感受到每个人的平等。”环境权是环境法的核心范畴,是环境行政参与和环境公益诉讼最为重要的权利基础,是弱势的公众监督政府与企业、有效保护其人居和生态环境的一把法律利剑。这是因为,公民等环境权主体在其人身和财产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遭受实际损害之前,就可以请求政府公开相关环境信息、设置环境决策参与程序、提供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从而形成环境保护“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紧密结合、无缝对接的机制体系;还可以环境质量受损或极有可能受损为由而直接提起环境权之诉,如此一来,不但可以大大提前环境诉讼的启动时机,还可以显著降低传统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有利于摆脱当前环境维权的艰难困境,释放环境司法的巨大功能。

  环境权是人权发展史上的第三代人权,是生态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正如地权是农业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知识产权是工业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一样。放眼全球,自上个世界60年代首次提出“环境权”的概念以来,不仅1969年的《美洲人权公约》、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1981年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和1998年的《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简称《奥胡斯公约》)等众多国际环境条约确认了环境权,美国、日本、俄罗斯、韩国、墨西哥、南非、菲律宾等100来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宪法也明确地承认了环境权,有的国家甚至还构建了体系的环境权制度。

  迄今为止,我国已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旨在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专门性环境法律34部、行政法规51件、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48件、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249件,缔结和批准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等60多个国际环境公约,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近50项环境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成立了1000来个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在内的各级环保法庭,自2015年以来受理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970多件。更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的此次修宪,将生态文明理念正式写入了宪法。

  然而,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成就斐然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环境立法尚未在法律层面明确承认环境权,尚未建立起环境权制度体系。事实上,早在本世纪初,曲格平就曾谆谆告诫:“我们特别需要总结和思考,如何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发展过程中,构筑以保护公众环境权益为中心的现代环境法治体系。这是开展‘绿色文明’的社会基石。

  当前,我国已进入建设生态文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曾在海南考察时就已强调:“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我们务必立足于环境危机不断恶化、环境冲突日益增多的现实国情,合理借鉴美国、俄国、韩国、南非等世界各国环境权立法的先进经验,在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中直截了当、旗帜鲜明地确认和规定环境权,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权制度,切实呵护好我们的美丽国土。

           (作者系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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