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的法律地位不能忽视

14.09.2016  15:0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中,有两个条款涉及了民事活动和民事裁决的规范依据问题。其中,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将“习惯”作为一种新的规范类型作了确认,是一个很大的立法进步。但与《民法通则》相比,取消了国家政策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就是说,在民事活动的规范类型里面没有国家政策的地位了,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
  民法典所涉及的国家政策,主要指的是法律之外的国家政策。现在草案将国家政策拿掉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民法典能否概括和周全所有的民事生活?我们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能力能不能做到这一点?如果做不到,又要求法院不得拒绝裁判,规范类型哪里去找,法律没有的哪里去找?这样就自己给自己设了绊,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没有给政策留下空间,仅仅按照习惯,中间空档太大。从法律层面,我们无法做到周全,社会生活太复杂,而政策在司法过程中、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发生的作用,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它的作用被远远地低估了。
  中国处在发展升级的社会转型期,社会关系也不断变化。对于已经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我们要用法律的形式将它们固定下来;对于还不十分稳定的社会关系,可以发挥政策所具有的灵活性特点,用政策的形式对它们予以规范。在相对稳定时,再将它们法律化。无论是法律之中的政策条款,还是法律之外的政策,它们都只是一种规范导引和指向,具体的内容取决于法律所导引和指向的政策内容。这种政策的内容可以根据社会的变化及时地做出调整和修正。因此,我们可以将政策理解为法治框架内的规范内容,而不是游离在法治之外。
  因此,我建议,应当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建立一个三位阶的民事规范渊源,即法律、国家政策、习惯。在《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政策和习惯的法律地位,将现在的《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该遵守国家政策”修改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家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依当地习惯”,形成一个“三位阶规范渊源结构”,即:有法律时依法律,无法律时依政策,无政策时依习惯。随后,在刑事法领域、行政法领域也应该给政策和习惯应有的法律地位,使政策和习惯成为整个法律体系以及司法过程中的规范类型,发挥其应有功能和作用。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强调,“三位阶规范渊源结构”解决的不纯粹是法院的裁决依据问题,它更重要的是作为公民的一种行为依据而存在的,因为行为依据的范围比裁决依据的范围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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