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报送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农业机械产品有关处理工作情况的函

22.12.2017  21:55

农机科〔201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6号)的相关规定,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在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后,证书颁发机构应做出撤销证书等相应处理,并告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部门,对涉及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应予停止补贴资格。今年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国质检监函〔2017〕105、408、632号,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其中第二批、第三批抽查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涉及稻麦联合收割机、植保机械、铡草机(青饲料切碎机)等农业机械产品。请各单位组织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进行排查,了解依规做出处理情况,并填报《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工作情况表》(见附件),于2017年12月29日前报送我司。各地要密切关注今后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情况,对涉及的不合格农机产品依规做出处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联系人:刘晶 电话:010—59192817,传真:010—59192863,邮箱:njhkjc@agri.gov.cn。

附件: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工作情况表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工作情况表.xls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