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06.12.2014  09:05

沈阳市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12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房屋征收程序、提高了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新增改扩建房屋不补偿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一旦确定,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再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或者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进行房屋租赁、企业工商登记等行为,均不予补偿。为此,房屋征收部门也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项目涉及1000户以上,要经区、县(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要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并公示至少30天征求公众意见。

   征收房屋由专业机构评估价值

  征收房屋估价和补偿问题是被征收人最为关注的。《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要和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被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具体估价,由专业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按相关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若对评估价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仍有异议,还可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