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儿女不和 74岁大爷自选监护人(图)

06.03.2015  09:55

  李大爷选定了自己满意的监护人

  从2014年1月起,历时近一年,74岁的李大爷终于完成了“自选监护人”。3月4日,拿着三份盖有沈阳市铁西区老人所在社区印章的备案副本,老人自称是沈阳乃至全省的第一例。期间,老人多次咨询铁西区老龄办和社区工作人员,因为没有先例,老人称整个程序几乎是“摸索”出来的。

  自学法律,老人做了件大事

  74岁的李金(化名)和老伴有一儿一女,老伴瘫痪卧床多年,他和孩子们的关系并不融洽。当他了解到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他决心要做一件他人生中的大事。

  2013年7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2014年1月开始,老人自学《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咨询铁西区老龄办、自己所在的居易社区工作人员,开始了“自选监护人”之路。

  历时一年,他选出仨监护人

  “我先到铁西区老龄办,但是老龄办之前也没处理过这样的事,就说你先把监护人选出来吧。”老人很认真地研究法律,最终选择了妻子的外甥女、原单位的老领导、自己所在的佳华苑小区物业经理三人为自己的监护人。“近亲、关系密切的个人、组织,我分别选了一个。刚开始他们也不明白是怎么回事,我跟他们又解释又说明自己的情况,他们才同意当我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李大爷做了一份材料——老人依法确定监护人备忘录,规定了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老人出示的三份副本上显示,三位监护人都签字了。李大爷说,“这就相当于一份协议。”同时,老人出示的老年人依法确定监护人备案上也分别有三位监护人的签字,并盖有沈阳市铁西区老人所在社区的印章。

  从选监护人到社区宣布,历时近一年。“我把材料分别交给铁西区老龄办和社区保存,自己也留了一份。”老人还到法院,请求将材料进行公证,“但是法院的工作人员说,既然法律让我选择,我直接选就可以了。如果家人不同意,这时才需要到法院诉讼,进行判决。”

  选完之后,老人觉得有了底气

  李大爷认为,一旦自己的儿女不是自己的监护人,就无权限制自己的行为,如果儿女伤害他,他就可以理所应当地反抗,“监护人确定后,我就有底气了,我觉得还有很多老人不知道这个法律,他们也应该学法保护自己。”

  3月5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联系上铁西区老龄办综合科徐科长,他说此前的确没处理过,也没听说过老人自选监护人的事,“法律也没规定要由老龄办负责这件事,我们也是无章可循。”徐科长说,老人自选监护人目前还没有固定的程序,只要将消息告知老人的儿女就算成立了。另外,如果老人平时受到子女的虐待,可以找社区协调,或者诉诸法律等,“还可以到社区找老年协会,寻求帮助,并不是只有自选监护人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市老龄委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全省的老龄办都没对老人自选监护人进行备案,所以全省第一例的说法无从考证。“我觉得民间应该有一些司法机构或者社区对此有备案。”同时,该工作人员也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部门,也没有具体的程序要求。

  沈阳市登科律师事务所谭德明律师解释,新修改的法律使老年人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老人生病神志不清,丧失行为能力的时候,他们要保护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在平时影响不大。”谭律师提醒,因为监护人要在老人神志不清时决定关系老人人身、财产的重大事情,所以,老人自选监护人一定要慎重。

  监护人职责、权利和责任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尤其注意,非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不得处理被监护人财产,否则,该行为无效。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刘莹摄影记者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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