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26.06.2017  16:01

  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22日初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解决土壤污染资金问题,草案提出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清泉当日在向会议作说明时指出,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较为粗放,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土壤作为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已受到明显影响。

  2005年至2013年中国首次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土壤污染问题成为亟须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突出问题。”罗清泉说。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于6月初次审议。

  草案共九章94条,分为总则,标准、调查、监测和规划,预防和保护,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草案规定了关于政府、企业和公众土壤污染防治的义务,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责任、目标责任与考核;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一般性权利、义务,确立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

  草案明确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为了弥补普查时间跨度较大的不足,草案还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

  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资金问题,草案专设了“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一章,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以市场运作方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监督检查、公众参与的内容,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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